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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渭民初字第00258号

于福全与杨进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09
公开日期
2014-07-22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福全,杨进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于福全,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进洲,男,53周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于福全与被告杨进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福全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福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于福全承担。

审 判 长  邓卫民

审 判 员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