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孟广林,该行行长。被申请人张文佳,男,1989年10月18日出生。被申请人康定杰,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被申请人陈玉红,女,1966年9月8日出生。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文佳、康定杰、陈玉红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等价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文佳、康定杰、陈玉红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其等价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
审判员 尚 炜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吉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