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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扶民初字第1198号

马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0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马某某,女,现住扶余市。被告杜某某,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福全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振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