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马某某,女,现住扶余市。被告杜某某,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福全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高振涛 关注公众号“”
马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马某某,女,现住扶余市。被告杜某某,男,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福全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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