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53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凤,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长凤,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楠,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
上诉人王艳凤因与被上诉人王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2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艳凤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艳凤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艳凤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王艳凤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上诉人王艳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妍
审 判 员 姚 颖
代理
审判员 窦江涛
二〇一四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史天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