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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凤商初字第0104-2号

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与淄博供电公司电力器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06
公开日期
2014-10-15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淄博供电公司电力器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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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凤商初字第0104-2号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港口。法定代表人巫振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建东。被告淄博供电公司电力器材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峨嵋山西路南二街。法定代表人张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供电公司电力器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淄博供电公司电力器材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保全费240元,合计364元,由江苏天港箱柜有限公司负担。��理

审判员卞干国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谢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