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秀执字第375号被执行人吴祝吉,男,1995年5月20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琼海市长坡镇石岭村委会泗村村**号,现住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白沙门上村13号。被执行人吴祝吉贩卖毒品罪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秀刑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少年法庭于2014年3月28日移送本局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祝吉主动向我院缴纳罚金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刑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罚金事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聂晓桥
审判员 李威力
审判员 潘孝赛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汤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