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西峡县支行。
被执行人:杨书兵。
被执行人:王玉玲。
被执行人:乔武昌。
被执行人:新社伟。本院在执行邮政银行西峡县支行与杨书兵、王玉玲、乔武昌、新社伟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西民商金初第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3)西民商金初第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次终结执行程序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锋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南娟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