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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山执异字第5号

申请执行人张传喜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5-0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传喜,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白山执异字第5号案外人隋钰智,男,汉族,1994年生,住浑江区。申请执行人张传喜,男,汉族,1963年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执行人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浑江区。法定代表人张鹏发,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传喜与被执行人白山市隆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隋钰智于2014年4月1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在审查异议中,案外人隋钰智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异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隋钰智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国强

审判员  刘延民

审判员  陈凤珍

二〇一四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范凌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