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行初字第7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雄科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湛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志富,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亚琼,广东煜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5号。法定代表人朱伟新,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第三人罗忠辉。
原告佛山市南海雄科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已与第三人及案外人曹大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雄科纺织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没有影响或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没有规避法律、法规,符合申请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雄科纺织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雄科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 判 长 刘晓霞
人民陪审员 黎燕华
人民陪审员 陈艳芬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国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