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城执字0020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凌迅达运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瑞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凌迅达运业有限公司、西安瑞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7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咸民终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左 诚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