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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城执字00200号

马某申请执行杨凌迅达运业有限公司、西安瑞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09-1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某,杨凌迅达运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城执字0020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凌迅达运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瑞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民终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杨凌迅达运业有限公司、西安瑞来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7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了法律义务。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2013)咸民终字第010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左 诚

审判员  王西省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