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李克武。被告长岭县光明乡张大院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姜海涛,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克武与被告长岭县光明乡张大院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克武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克武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 判 员 马丽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代理
书记员 王甘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