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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628号

范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范海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刑执字第628号罪犯范海军,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00九年十一月十八日作出了(2009)并刑初字第1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海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执行机关晋中监狱于

二O一四年四月八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对罪犯范海军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队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认真完成作业。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任劳任怨,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经审理查明:罪犯范海军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识自己所犯罪行,接受法律的惩罚;遵守监狱各项纪律,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78分以上,生产劳动中担任永磁打孔工种,能够圆满地完成自己的改造任务。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

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

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四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

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获得监狱表扬一次,

二0一四年一月十五日获得监狱嘉奖二次。

本院认为:罪犯范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范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起至

二O三0年九月七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穆志照代

审判员 张 康代

审判员 韩丽娜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