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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烟民知初字第81号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市恒达纸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3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恒达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烟民知初字第81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烟台市恒达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虎头崖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毛玲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恒达纸业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烟台市恒达纸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韩素华

审判员  于 兰

审判员  杨 霞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 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