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涟执字第924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国。被执行人丁海洋。申请执行人王爱国与被执行人丁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涟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涟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丁海洋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爱国货款54739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并承担执行费73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王爱国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海洋系本院多案的被执行人,其财产已被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丁海洋名下无银行存款,亦无机动车辆、房屋等财产及工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王爱国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丁海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涟水县人民法院(2011)涟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嵇海峰执行员 :梁先明执行员 : 孙 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孔 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