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1055号原告窦有练。委托代理人李映霞,天津津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志强。被告牛琳。被告刘德宝。本院在审理原告窦有练诉被告刘志强、牛琳、刘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获准。
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窦有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连永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