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执字47号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晓辉、孙庆玉、唐秀莲、孙继亮、贾秋香、孙庆春、贾桂敏、郭效友、段广花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晓辉,孙庆玉,唐秀莲,孙继亮,贾秋香,孙庆春,贾桂敏,郭效友,段广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法执字47号

申请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驼山中路3188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孙晓辉。

被执行人:孙庆玉。

被执行人:唐秀莲。

被执行人:孙继亮。

被执行人:贾秋香。

被执行人:孙庆春。

被执行人:贾桂敏。

被执行人:郭效友。

被执行人:段广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晓辉、孙庆玉、唐秀莲、孙继亮、贾秋香、孙庆春、贾桂敏、郭效友、段广花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晓辉、孙庆玉、唐秀莲、孙继亮、贾秋香、孙庆春、贾桂敏、郭效友、段广花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金良

审判员  王彦山

审判员  江海波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