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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37号

(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刘强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肇端法民一初字第337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三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89527972-6。

负责人:吴伟科,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梁启聪,该行员工。

被告:刘强之,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诉被告刘强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6月28日、2014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启聪,被告刘强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刘强之于2008年10月21日向原告申办领取一张贷记卡(卡号:X),在2009年12月30日开始累计透支消费11笔,金额为495.44元,截至2013年5月10日止,尚欠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4729元[包括本金495.44元,利息(含超限费)1060.15元、滞纳金3173.41元]。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后,未按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还款期限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也未归还全部透支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所欠牡丹信用卡透支本息合计人民币4729元[包括本金495.44元,利息1060.15元、滞纳金3173.41元,利息及滞纳金暂计至2013年5月10日,之后的利息及滞纳金按照牡丹卡领用合约有关规定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信用卡并不是我办理的,2008年8月19日的开卡申请人栏签字“刘强之”以及2008年10月21日挂失补领新卡申请人栏签字“刘强之”,均不是我签名,我也未使用该信用卡消费,所以我没必要归还原告的款项,因这张信用卡导致我无法在银行贷款,要求银行取消之前我的不良记录。

经审理查明:工商银行在本案中向本院提供如下三份资料:一份日期为2008年8月19日的牡丹信用卡《申请表》,记载:信用卡号为X,申请人签名栏为“刘强之”;另一份日期为2008年10月21日的牡丹信用卡《申请表》,记载:挂失信用卡号为X,新信用卡号为X,申请人签名栏为“刘强之”;以及一份号码为X的牡丹信用卡从2009年12月30日开始透支的流水账单。刘强之认为两份牡丹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栏的“刘强之”并非其本人亲笔书写。诉讼中,依据刘强之的申请,本院委托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2008年10月21日的牡丹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栏的“刘强之”签名是否刘强之本人书写进行笔迹鉴定。2013年12月26日,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2008年10月21日的牡丹信用卡开卡《申请表》上的“刘强之”签名与鉴定指定样本上的“刘强之”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工商银行、刘强之均对《鉴定意见书》无异议。刘强之支付鉴定费39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信用卡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号码为X的牡丹信用卡是否刘强之申请开卡问题。诉讼中,根据刘强之的申请,本院委托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该牡丹信用卡申请人签名栏的“刘强之”进行笔迹鉴定,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具有真实性、科学性和公正性,可作为本案证据。由于该牡丹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栏的“刘强之”签名与鉴定指定样本上的“刘强之”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也即是该牡丹信用卡《申请表》申请人签名栏的“刘强之”并非刘强之本人所书写,故工商银行要求刘强之归还该牡丹信用卡的透支本息的请求,于法不合,本院予以驳回。刘强之关于未向工商银行申请开立该牡丹信用卡,不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合理合法,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本案鉴定费3900元(被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相应的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廖铭道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应 捷第1页共4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