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皮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龚某,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皮某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皮某某承担。
审判员 周继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闪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