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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汇民初字第1088号

皮某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皮某某,龚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汇民初字第1088号原告皮某某,女,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龚某,男,汉族,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皮某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皮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皮某某承担。

审判员  周继春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闪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