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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天民一初字第175号

济南森沃贸易有限公司与许宏伟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济南森沃贸易有限公司,许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天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济南森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郭仓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亚飞,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宏伟,男,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森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宏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森沃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森沃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济南森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善

人民陪审员 吴 昕

人民陪审员 张淑敏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于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