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谢有洪,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唐雷洪、叶琳,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女,成年人。被告裔辉明,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有洪与被告张艳、裔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谢有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莹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