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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徒民初字第00394号

谢有洪与张艳、裔辉明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有洪,张艳,裔辉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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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谢有洪,男,汉族,1975年5月16日生。委托代理人唐雷洪、叶琳,江苏大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女,成年人。被告裔辉明,男,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有洪与被告张艳、裔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有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0元,由原告谢有洪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夏莹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