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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44号

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文玲、彭翠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玲,彭翠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44号原告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张令羽,男,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玲。被告彭翠枝。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原告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文玲、彭翠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8元,减半收取1219元,由原告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彭勇军

审 判 员  孙文德

人民陪审员  梅跃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