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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口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王仕洪诉被告廖联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4-05-09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仕洪,廖联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口民初字第109号

原告:王仕洪。

被告:廖联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洪诉被告廖联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使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姜万容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仕洪于2014年4月28日以双方经法院做工作后已庭外和解,并已支付27500元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廖联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仕洪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3元(已减半),由原告王仕洪承担。

审判员  姜万容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 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