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行非审字第138号

双峰县计生局申请王崇行政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王崇,胡志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双行非审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谭余崇,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王崇被执行人胡志益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崇、胡志益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双计生征字(2013)号第08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王崇、胡志益于2013年4月12日违法生育小孩,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王崇、胡志益征收社会抚养费34572元;符合法律规定。现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双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双计生征字(2013)号第08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王崇、胡志益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自觉履行双计生征字(2013)号第081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执行费300元,由被执行人王崇、胡志益承担。

审判长  肖民兵

审判员  钟平亮

审判员  罗正学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桂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