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胡某,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令羽,男,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接收法律文书。被告黄某某,男,1960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殷某某,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依法受理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黄某某、殷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4460元,由原告某某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彭勇军
审 判 员 孙文德
人民陪审员 梅跃进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