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邹执二字第122号

杨家河与李文叶、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2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家河,李文叶,李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邹执二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杨家河。被执行人李文叶。被执行人李爱英。申请执行人杨家河与被执行人李文叶、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9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00000元,已执行0元,尚欠10000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2)邹民初字第8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宋守亮

审判员 成东风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