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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2073号

罗巧芳、冯琴与陈发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巧芳,冯琴,陈发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2073号原告罗巧芳,女,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冯琴,女,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发长,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担保人蔡某甲,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汉族。

原告罗巧芳、冯琴因与被告陈发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在价值5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陈发长的房产。原告罗巧芳与担保人蔡某甲以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48号(长富大厦商住楼)a幢16层1604室(南房权证字xx**号)的房产为原告罗巧芳、冯琴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罗巧芳、冯琴申请的诉讼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了保证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期间担保物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应对担保的房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在财产保全价值5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告陈发长所有的位于龙海市港尾镇海湾太武城二期ii区25#3302号(合同编号xxxxx号)的房产一套。

二、在财产保全价值相当于50万元范围内,查封原告罗巧芳与担保人蔡某甲共同所有的位于南平市延平区新建路48号(长富大厦商住楼)a幢16层1604室(南房权证字xx**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郑传兵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新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