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467号原告余树国。被告赵大阳。被告赵二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树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姜方平
审 判 员 张 震
代理
审判员 毛海威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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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树国诉赵大阳、赵二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民初字第3467号原告余树国。被告赵大阳。被告赵二阳。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上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余树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姜方平
审 判 员 张 震
代理
审判员 毛海威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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