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2705号原告重庆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华岩村五号,组织机构代码66641494-7。法定代表人陈协毅,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金术,女,1961年6月24日生,汉族,重庆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屈晓燕,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德财,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德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巨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巨海���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帆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彭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