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291号原告郎洪亮。被告潍坊长和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积军。委托代理人赵刚。被告张积明。
原告郎洪亮与被告张积明、潍坊长和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张积明、潍坊长和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培旭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初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