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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商初字第291号

郎洪亮与潍坊长和铸造有限公司、张积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郎洪亮,潍坊长和铸造有限公司,张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291号原告郎洪亮。被告潍坊长和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积军。委托代理人赵刚。被告张积明。

原告郎洪亮与被告张积明、潍坊长和铸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张积明、潍坊长和铸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培旭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初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