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郎建立,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被告申峰,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建立诉被告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书磊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新杰 来源:
原告郎建立诉被告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郎建立,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被告申峰,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建立诉被告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书磊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