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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59号

原告郎建立诉被告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24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郎建立,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被告申峰,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郎建立诉被告申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书磊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新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