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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会理民初字1004号

罗某某诉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罗某某,起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1004号原告罗某某,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起某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思皓

人民陪审员 :康文芬

人民陪审员 :卢继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何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