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会理民初字1004号原告罗某某,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被告起某某,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彝族,四川省会理人,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思皓
人民陪审员 :康文芬
人民陪审员 :卢继国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何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