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史心全被执行人刘利军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4)长安民初字第00257号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史心全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史心全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刘利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执行线索,本院依法在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科技信息部,西安市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莽信用社,邮储银行西安市长安区支行,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刘利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及车辆信息均进行了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利军的相关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安执字第00483号之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