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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池执字第00048号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池州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8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池执字第0004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龚更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池仲字第33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6217.50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光氢

审判员  余加胜

审判员  魏长松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