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池执字第0004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龚更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池仲字第33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池州市天润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6217.50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叶光氢
审判员 余加胜
审判员 魏长松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金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