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218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5号亿达大厦6、9楼部分及7、8全层。负责人陈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晓文、钟晓婷,均系该司职员。被告王鹏。本院在审理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王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4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超兰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文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