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杨小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建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军与被告宋建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以被告宋建强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已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小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