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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洋民初字第00457号

杨小军与宋建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杨小军,宋建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洋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杨小军,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洋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建强,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军与被告宋建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以被告宋建强将拖欠的劳动报酬已支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军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小军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健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