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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841号

邱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邱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841号罪犯邱勇,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邱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所判罚金一万元,罪犯邱勇缴纳五百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邱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丽梅

审 判 员  雷志平

代理

审判员  谢雄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斯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