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中法刑执字第841号罪犯邱勇,男,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惠中法刑二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粤高法刑一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邱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邱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8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所判罚金一万元,罪犯邱勇缴纳五百元,有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邱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丽梅
审 判 员 雷志平
代理
审判员 谢雄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斯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