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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新洲民调确字第00607号

朱某某与吴某某申请调解协议确认一案民事裁定书607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8
公开日期
2014-05-1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民调确字第00607号

申请人:朱某某。

申请人:吴某某。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朱某某与申请人吴某某对买卖合同纠纷申请调解协议确认一案中,申请人朱某某与申请人吴某某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撤诉申请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朱某某与申请人吴某某撤回对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确认的申请。

审判员  叶庆华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熊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