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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602号

陈某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602号申请人陈某,男。申请人张某,男。本院于2014年4月17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某、张某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熊龙泉独任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某、张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双方经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调解于2014年1月11日自愿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陈某车损费2574元由陈某承担。

二、此事故双方签字即生效,一次性解决,后不再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某、张某为解决纠纷而自愿达成上述协议,已超过3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陈某、张某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损害赔偿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不予确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代理

审判员  熊龙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宋华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