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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武民一初字第295号

隆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一初字第295号原告隆某。被告杨某。

原告隆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梁伟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隆某于2014年4月18日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隆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隆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隆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梁伟峰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迎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