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2030号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建设新街6号楼余门。法定代表人王光瑜,站长。委托代理人曾庆亚,该站管理组组员。被告孙立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与被告孙立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开区西营门外房管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帅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