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金美昌,女,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被告王凤武,男,汉族,无职业,现住抚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美昌诉被告王凤武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金美昌负担。
审 判 员 朱文云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代
书记员 苏秀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