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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614号

陈建军与黄利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8
公开日期
2014-11-11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建军,黄利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1614号原告陈建军,个体工商户。被告黄利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军诉被告黄利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已就纠纷自行协商处妥,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建军负担。

审判员  陈钢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