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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266号

徐某与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266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善臣,系原告父亲。

被告: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二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