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2266号
原告: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善臣,系原告父亲。
被告:刘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徐某承担。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二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