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96号原告邵双财,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余信菱,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望强,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双财诉被告杨望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双财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双财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双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邵双财负担。
审 判 长 涂斌华
代理
审判员 毛远彬
人民陪审员 张建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丽芳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