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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民初字第96号

邵双财与杨望强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8
公开日期
2014-05-21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邵双财,杨望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松民初字第96号原告邵双财,男,1977年9月出生,汉族,住松溪县。委托代理人余信菱,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望强,男,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松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双财诉被告杨望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双财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双财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行使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双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原告邵双财负担。

审 判 长  涂斌华

代理

审判员  毛远彬

人民陪审员  张建柏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丽芳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