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张超。被告高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高宏伟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福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士亮 来源:百度“”
张超与高宏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张超。被告高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高宏伟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福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士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