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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824号

张超与高宏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7
公开日期
2014-04-23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超,高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张超。被告高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高宏伟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福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士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