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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执字第540号

(2014)兴执字第540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李爱微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7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李爱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兴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被执行人李爱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李爱微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爱微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11)兴民二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焕谢

审判员  韦海斌

审判员  莫燕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陶民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