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灯民三初字第00083号
原告: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
法定代表人:陈传杰,处长。
委托代理人:刘振洲,灯塔市宏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士昌,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诉被告赵士昌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灯塔市灯塔灌区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丹彤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学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