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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行字第724号

姚采兴与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4-16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采兴,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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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姚采兴,男,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浦城县。被执行人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城县。法定代表人邓双兴,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采兴与被执行人福建闽城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浦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浦劳仲案(2013)第28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成飞

审判员  陈新寿

审判员  张 彪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晓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