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枝江执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代红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枝江文忠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法定代表人韩文,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3)鄂枝江民初字第01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3402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 超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