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810号原告李国政,男,1967年4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在河南省××镇古村××号。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人朱汉武。委托代理人唐珺,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雪燕,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政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政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政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国政负担。(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诗媛
人民陪审员 田常国
人民陪审员 叶林琳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志威黄立国 关注公众号“”